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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想請問,我司上班時間為八點至下午五點,午休時間一小時,但本公司顧問說,八點到十二點這四小時有含半休時的休息時間,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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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公司是8-12工作,12-13午休,13-17工作,17點下班,那有符合工作4小時休息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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