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規的關係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法源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一項第四款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上面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所以,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可以請求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 但受僱者任職未滿一年,雇主願意讓員工請,可不可以 這就是問題所在 法律是勞工最低保障,優於法令當然可以 如果,妳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停,而雇主也同意 基本上妳又就業保險年資有超過一年,理當可以請求 但,勞保局畢竟是審核單位,還是要依他的解釋為主 據我了解,之前有些人是有被追回的 但如果是我,我會去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