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法律規定應繼分是當然繼承人~~母親,和第一順位繼承人~~4名子女,各分1/5. 如果不想讓哥哥分那麼多,就是事先贈與或者預立遺囑平分給你媽和其他三名子女,然而哥哥如果知曉法令可以事後申告,向法院提出其特留分的權益(2年內的贈與可以被視為遺贈追訴權益),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也就是說你哥哥至少有1/10(即1/5*1/2=1/10)的遺產權益,是受到民法保障的特留分.一般而言,五年內可以追究此權益(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如果父親死後再辦理繼承,則需要你哥哥親自填寫放棄遺產的書面資料,因為所有的繼承人都必須到齊辦理相關事宜. 不建議歸母親一人的名字,長輩萬一早走,同樣的問題又要再來一次,房子歸給晚輩或者長輩晚輩均分比較好. 另外,你哥哥的孩子也是你家的骨肉,就算不想分給你哥,還是建議稍為替對方的孩子想一想,不要侵占到孩子的權益才好. (原作者於 2012-05-08 21:30:24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