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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增高墊+安全座墊 來取代成長型安全座椅 是否可行呢?

我要健康的
好兔乖 2012-02-10 12:45:31 版主 1317

之前有媽咪PO的文章 是汽車安全座椅/便攜型安全坐墊

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e50032201

其中有媽咪說 這種的安全性不好 有人知道為什麼安全性不好嗎?

但我的是小車 要載3個小朋友

成長型安全座椅放不下

我想用增高墊+安全座墊 來取代成長型安全座椅 給小一及中班的小朋友用 是否可行呢?

好傷腦筋呀... 用增高墊+安全座墊 來取代成長型安全座椅 是否可行呢?_img_1

優獎&Q獎的媽咪
YUI 2 2012-02-10 13:05:16 #1F
 
沒人回應~~我也好奇想要知道!! 有人可以說明一下嗎~謝謝^^
Mindy 2
Mindy 2 2012-02-10 13:11:13 #2F
 
我覺得身型太小的小朋友 必須用多點固定 就是像汽座一樣 在兩大腿中間還有一個環扣 主要是怕孩子體型小 2點固定方式緊急煞車時還是容易飛出去
大小
大小 2012-02-10 13:14:00 #3F
 
這不是合格的東西喔.... 而且他是說0-5歲適用 妳的孩子也不符合阿!! 安全起見..妳還是買汽座吧 妳說小車 要載3個小朋友 成長型安全座椅放不下 那買兩個成長型..一個增高墊 這樣應該放的下 建議而已啦.... 因為生命...無價!! 我也沒甚麼錢錢...但是為了小孩(她們是我的命) 三個都坐成長安全座椅~~ ====================== 這是我剛剛google到的 評論者: 小胖子 ( 研究生 5 級) 擅長領域: 美加 | 英文 評論時間: 2010-12-04 07:35:43 背帶式兒童汽車安全座椅 當然不合法啊!!! 合法的(嬰兒安全座椅)是要你用安全帶扣住座椅本身,讓她不至於會搖動!網路上一堆背帶式的安全座椅,根本就只是想賺錢好不好,那種東西一撞就飛出去了,哪有甚麼安全的保護! 至於較大的孩童,則將安全帶穿過腋下(但還是要坐在兒童汽座上),但如果高度或是體重沒有到達標準,一律還是要坐嬰兒安全坐椅會比較保險! 那種背帶式的座椅拿來餐桌上吃飯用的還差不多,有的賣家還枉稱那是歐洲規格..........明明就是大陸製的還什摩歐洲規格,那種爛規格你叫歐洲人把小孩放上去,她還會說你瘋了!根本就只是一個座墊放在後座上而已,真正的安全座椅是很穩固的!安全座椅在衝撞之下最多移動不會超過5公分! 那種軟墊的根本一點安全性也沒有! 孩子是寶,花個5千塊、1萬塊可以保她性命,你們自己說值不值得! 我是住美國的媽媽,這次要回台灣看家人,要找租借的兒童安全汽座,卻發現安全的座椅比不安全的還要難找! 一堆人在露天狂買背帶式的座椅,我真得很替她們的小孩捏了好幾千萬把的冷汗!你們能想像自己的小孩座在那種極度不安全的座椅上被撞飛出去的樣子嗎?不要說我想的太悲觀或是愛詛咒人,但是這種事情一旦發生了就沒有機會可以挽救當下造成的傷害。 我真誠的建議大家,要花錢買兒全座椅,你花錢是買安全,不是買座椅。自己小孩的安全,你願意出多少錢買? 要是我,花再多的錢都願意! 你們可以笑我傻,但是每個孩子都是獨特的,每個孩子都只有一個她/他,你這輩子再也找不到另外一個,更生不出來! 那你願意花多少錢買他的安全保他的性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安全椅罰一五OO元,「因而致幼童受傷或死亡罰三OOO元。」 這個條款「」部分是新增的,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安全椅宣導期1年,101年8月1日才會開罰。 安全椅是依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這個條文規定型式。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 十八公斤 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 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幼童用座椅。 第三條 幼童專用車座椅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附件十二有關幼童座椅配置規定辦理。 第四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 十公斤 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 十公斤 以上至 十八公斤 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 十八公斤 至 三十六公斤 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第五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 二、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 第六條 幼童安置於安全椅時,除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裝置安全椅之座位不可搭配使用安全氣囊。 二、車輛遇交通事故或緊急煞車等突發狀況後,應立即查看乘坐之幼童及安全椅是否穩固並作必要之調整。 第七條 為配合實施本辦法,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 第八條 小型車廠商於銷售汽車或安全椅製造商於銷售安全椅時,應於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加註幼童安全椅之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告知消費者。 機關應督導汽車租賃業者於出租小客車時,應將有關幼童乘坐之規定張貼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告知顧客,並提供相關宣導資料。 第九條 為維護幼童乘坐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各該級新聞主管機關訂定宣導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醫療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裏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第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法人團體均應倡導所屬人員率先遵行。 第十二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置於安全椅之宣導計畫,由交通部會同相關單位策劃推動之。 第十三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應依本辦法規定乘坐,未依規定之處罰,自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起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__ (原作者於 2012-02-10 13:23:31 重新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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