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預產期是11月初,因為是職業婦女,所以還是必須每天上班!
這個月的月初我問公司的HR,我們公司有沒有安胎假可以請?
因為我真的很不舒服沒辦法工作。HR告知我們沒有安胎假,但是
勞基法規定有三十天的半薪病假,可以直接請這三十天!
前幾天我跟朋友聊到安胎假,她說她們公司真的安胎假最長可以請到
一年呦!!還提供一個連結給我看: http://tw.myblog.yahoo.com/tvi-tw/article?mid=1503&prev=1504&l=a&fid=16
於是我上來BBH爬文,有的版媽說有安胎假,有的說沒有。
假設勞基法真的有為什麼我們公司敢違法啊!!
有沒有版媽有經驗或是在人事部門工作可以幫我解答一下。感恩
版媽,你提供的連結只是修法草案
立院只是通過初審
應該尚未三讀通過
縱使三讀通過,還要看主管機關公布的實施日期
立院未經三讀前的初審,都是尚未確定的...
更何況那個修正草案只限於必須住院醫治休養的安胎假
而不是你在家休養的安胎假喔~~
你們公司的HR說的是正確的
並沒有違法
勞基法確實尚無安胎假
只有流產假與病假
你確實可以利用一年30日之病假
有的公司福利比較好
是可以自行規定
只要優於勞基法都可以
勞基法是最低的基本規定
只要公司有符合勞基法這個勞動條件規定,就不違法
若有公司要給員工更好的條件,當然是樂觀其成,是更鼓勵的....
(原作者於 2011-08-02 10:48:16 重新編輯過)
勞基法沒有安胎假....
以妳目前的情況來說..你可以請30天的病假(有半薪)
但是30天請完後...就要看你們公司肯不肯再讓你請了
我是懷孕初期害喜不舒服+嚴重頭暈
在用完特休後..在跟公司請了30天的病假
而病假請完後..我去找我主管
問可否讓我留職停薪..並告知身體上的不適
所以目前我是留職停薪中......
你如果有醫生證明..那就拿給公司的人事小姐
反正妳現在懷孕中.公司不可以因為妳懷孕身體不適而解雇妳!
把問題丟給她們~看她們要讓你請什麼假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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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所以並沒有什麼安胎假,只用安胎的名義請病假!
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天有半薪!
公司不能拒絕讓妳請,我自己也有請一個月!
我想問 因為我是在公部門工作的(約聘-一年牽一次) 今天103/8月 我預產期103/10月中 我想問 我可以申請留職停薪嗎?因為有時候身體不適,雇主勸我不能一直請假 但越是到了後期越不舒服 不知道可不可以申請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