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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先生" 只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身分證後面 配偶欄 多了個名字

沒有去法院公證結婚,也沒有公開宴客,

那這樣我跟他算有結婚嗎?

另外 如果這個婚姻"不成立'的話 那我兒子的監護權歸誰呢?

因為我們小孩現在是跟我老公的姓,請律師幫忙我一下,謝謝您哦!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1-04-28 16:59:58 #1F
 

民法有修正,在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只要以書面(結婚證書)、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就算有效了。不管有沒有公證及公開宴客,但如在該日期以前結婚,就必須要有公開儀式。

如果是在該日期以前,又沒有公開儀式,則依法雙方婚姻不成立,如法院判決婚姻不成立,小孩就會變成非婚生子女,經由生父認領,小孩的生父欄還是會記載您原來的老公,但監護權就必須由雙方協議由哪一方行使,如協議不成,可以請求法院來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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