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一日遊--驚爆內幕大公開

最近在高等法院有官司,要去高院也不簡單,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故第二審就是地方法院合議庭,那就到不了高院了,簡而言之要超過新臺幣五十萬才上得了高等法院

這是我們的法院嗎?一映入眼簾高等法院到處都有東西的,圖(1)圖(2)的欄桿頭歪了,也不見有人把它扶正,圖(3)欄桿受外力而扭曲變形,就讓它歪七扭八也不把它扳直扳正,這讓民眾有個直覺法院到處都有東西是歪的,那判決會是公正的嗎?難怪到處有人喊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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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吃完午餐有市民繞著高等法院圍牆散步慢跑,這比喝油切綠茶有效可降血脂促進消化,但人行道不是運動場你沒看地面凹凸不平容易跌倒,萬一跌倒受傷好幾日不能上班那這責任誰扛?在法院圍牆散步慢跑的都跟法院有地緣關係的人,不然附近可散步的地方那麼多找任職公司附近空地散步就好不需遠到到高等法院的圍牆散步,建議高等法院編列預算鋪PU跑道讓市民散步慢跑促進午餐消化,這樣的話市民就不需在凹凸不平人行道散步慢跑處處是危機。但假如迫不得已一定要在午餐後在高院圍牆邊散步慢跑的話,市民很多時大家見面縱平生第一次相見,最好打個照面約法三章(1)是照田徑規則超越由右邊超越/還是照行車規則由左邊超越,萬一沒講好雙方碰撞倒地互控傷害那旁邊就是法院,所以在高院圍牆旁散步沒什麼好處,唯一的好處就是告人比較快(2)散步慢跑方向是順時針/逆時針(3)要不要規畫專屬跑道,圖中人行道地磚約略是8道,那假如每2道地磚為1跑道,那可同時提供4列跑道供4人同時併進散步慢跑。跑完了累了口渴了,裏面高院有超涼冷氣冰水提供飲用,當然是免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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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法院的人行道處處都有一般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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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等法院也沒照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的做人行道上一大堆廢棄物,下雨天時落葉因沾水極度光滑,民眾採在沾水的落葉上容易跌倒受傷,那就有過失傷害罪刑事責任的問題,那民眾權益損害要告誰?我想就告高等法院院長李伯道好了,難道你要告司法院長副院長許宗力/蔡烱燉?還是告總統副總統蔡英文賴清德?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故假如以後民眾覺司法不公地方法院地院第一審,一般民眾常有過失傷害罪車禍/公共危險罪酒測/本票裁定/損害賠償問題,第二審高院不公,去上訴抗告第三審也不見得公平,那就每天路過這裏親眼看到高等法院的人行道有一般廢棄物先用手機拍照存證連同馬路上市民車牌一同入鏡,而後:打電話/寄e-mail/市(首)長信箱跟環保署環保局投訴,請其派員來高等法院開罰單,一次罰6千那100次就罰60萬元新臺幣一年有365天照理說不會很難,其實星期六日休假日按法規也可罰因法規是寫【按日連續處罰】,民眾星期六日休假日更不可放過檢舉投訴高等法院的機會,就是因為高等法院不守法(廢棄物清理法)難怪司法會不公。但天底下沒人想得罪法院,假如環保公務員一再沒來開罰單,那民眾就去環保署找署長張子敬政務副署長蔡鴻德常務副署長沈志修去示威抗議,也可找民選首長去民選縣市直轄市首長住家樓下拉白布條抗議,要求撤換環保局局長,讓環保局局長沒頭路回家吃自己。打電話檢舉投訴查電話號碼給網友https://www.epb.taichung.gov.tw/57777/post,吳志超04-22276011分機 66001/羅大隊長04-22289111分機67236/姚股長04-22289111分機67211/林衛生稽查員04-22289111分機67212。投檢舉信箱則網址https://talk.taichung.gov.tw/Home/Case,(見下圖)點a再點b進入選單,接著按c附上照片,照片除有高等法院人行道不潔外,最好有連同拍到大馬路上一堆民眾的車牌號碼一起入鏡,不然檢舉人說這是星期日下午3點拍的,這也只是檢舉人說說,但假如路過車主寄通知傳喚協助舉證說我過去1年會經過那裏唯有星期日下午3點許回娘家,且尚有許多車主有類似的陳述,那集合眾多民意才會開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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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高等法院的男廁,容易透過鏡子春光外洩,圖中我示範一次標準的小便姿勢,才不致被路過民眾看到小鳥。請走到盡量靠近小便斗,才拉開褲子的拉鍊,且要正面對小便斗,偏左或偏右都容易透過身後的鏡子讓在走廊的人看到,假如自己的小鳥長的雄壯威武那不負父母的栽培可威名遠播天下那尚還好,但假如小鳥短小異常那傳出去日後如何做人,所以還是小心一點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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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高等法院廁所在洗手檯下面有液體殘留導致濕滑,編號1的地方有一層液體易GOOD(台語),編號2為求高安全性那地方宜放置一塊吸濕(水)布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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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法院廁所何時會最潮濕,以一般清潔工來說,早上打掃一次下午打掃一次,那下班前會做最後一次打掃嗎?理論上是不會,因下班做最後一次打掃而明天早上又要打掃那只差了1個小時的人員活動簡而言之東西都還沒髒打掃是白費工,那為何廁所地板會有液體?其一是民眾如廁後洗手而後甩手把手中的水甩掉,一個人甩手地板留有一些水,接著10位民眾,接著開庭民眾愈來愈多50位民眾用過廁所洗手而後甩手廁所地板累積了50位民眾甩手的水,所以地板最潮濕的時候當然是早上時段接近中午12點,而下午時段約接近法院關門的時間17點,假如有人想看踩到濕滑地面摔了個四腳朝天的標準小丑橋段,那就挑這時段來這裏運氣好可看到免費馬戲團表演。地板潮濕易生滑倒也不是我隨便說說,我查了一堆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381號民事判決,顧客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因地上留有濕滑液體致滑倒,後腦勺著地受傷請求損害賠償,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滕允潔/李寶堂/李錦美。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4號民事判決,用餐客人到怡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垂楊店用餐,因點餐檯前地板殘留濃湯未擦拭乾淨,致客人於往櫃台點餐時滑倒,造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請求損害賠償,法官:劉福聲/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王仁貴。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8號民事判決,民眾告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其行政大樓一樓大理石階梯因潮濕而滑倒,造成左手骨折請求國家賠償,法官:蘇茂秋/徐璧湖/朱建男/蘇達志/沈方維。那有無高等法院的判決,也是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勞上易字第40號民事判決:員工告舜大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因地面及機台塑膠棧板濕滑,可預見員工站上機台塑膠棧板有滑倒之危險,故應負職業災害補償,法官陳蘇宗判的。台中高分院105年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民眾於廁所滑倒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法官陳蘇宗判的,但奇怪陳蘇宗不是常在民事32庭開庭離照片所示地點假如用跑百米的速度不用5秒即可到達,怎不知廁所潮濕有滑倒的危險而馬上通知所屬法院改進,我也不知道,網友下次去開庭可直接問一下陳蘇宗

圖(8)在高等法院廁所附近見到穿法袍的法院職員,依法院組織法第96條「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再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4條「前條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法官用藍/書記官用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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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書記官都是於你案件有裁決權的人,官司贏民眾樂在天堂官司輸民眾苦在地獄,在廁所附近見到這些人不知民眾會不會緊張,假如我尿急的話搞不好會緊張到尿褲子。假如現場民眾見廁所濕滑但卻看不到法院有改進措施的話,法院是高高在上的也不見得民眾講一句它就做一句,有去過法院開過庭的網友就知道,法官都是坐的高高在上很難聽進去檯下民眾的建言,所以當然要趁在廁所附近見到法院職員時提出建言,下述人員開庭位置靠近這裏:林慧貞/胡美娟、莊嘉蕙/高麗玲、楊國精/康孝慈、杭起鶴/詹錫朋、葛永輝/黃湘玲、謝說容/呂淑芬,假如真的在廁所附近遇到這些穿法袍法院職員,而民眾又親眼看到廁所周圍地板液體殘存,記得大喊一聲『…GOOD…』,最好聲音響徹雲霄整層樓都聽得到,以表達民眾希望法院改進的期望。

換一個
我也在顧機台 2020-05-31 16:57:31 #1F
 

我拉肚子很虛弱

不過你這篇我有仔細看

匿名
好奇 2020-05-31 23:23:04 #2F
 

剛剛好,最近對書記官公職有興趣

版主的公家機關文是很有趣

不知道版主的職務是跟公家機關方面有關聯的嗎?

會不會是法院的

 

匿名
好奇 2020-05-31 23:23:56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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