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休完產假12/29復職上班,
一到公司老闆就找她約談,
老闆卻是拿104年帳有錯誤及傳票沒整理完的理由當天資遣她,
休完產假復職第一天也是最後一天上班。
在懷孕期間因為是雙胞胎關係,
懷孕四個月時有事先跟老闆告知休完產假後會先復職一個月到過年,
過完年後會先請半年的育嬰假,
老闆當時也回應說好。
被資遣那天老闆就說公司會計不可能空缺太久,
公司也沒有多餘的經費請兩個會計,
目前新的會計也上手,不可能請一個以後會常常請假的人。
而原本他老闆還一度不太想讓老婆請育嬰假,
就想資遣我老婆了....因怕請育嬰假會讓公司增加成本支出,
我老婆就說請育嬰假是政府給付六成薪資,勞健保是個人支付,
他還嫌我這樣掛名在公司太久,
請我老婆不要佔公司職缺太久,會影響公司成本。
老闆開出的條件是一月份的薪資及一個月的年終,
去年度未休完的特休換薪資,
但106年特休及謀職假不願意給,說106年我都請育嬰假都沒有上班了,為何要給!
並請我老婆提前106/1/1就開始休育嬰假一年到107/1/1,
就請我老婆一年後回公司辦離職手續,
很不合理的是公司資遣我卻不給我老婆非自願性離職單來規避。
當時公司只有她一個內勤人員,
當初應徵職位是會計人員,
卻要做財會、總務、人事、行政、小妹還要兼辦股東會,
並包含私人去協助老闆媽媽處理私事,
所有看得到內勤工作都是她一個人包辦,
卻拿傳票沒整理來當理由資遣真是一決,
帳目部分當初都與老闆及會計師核對無誤也開股東會,
卻把過錯一人承擔當理由資遣真是二絕!
(原作者於 2016-12-31 12:15:20 重新編輯過)
有點看不懂老闆到底是要資遣還是解僱?
一般如果是資遣,應該就是依法給資遣費,然後就跟員工解除僱傭關係.
這種情形下,你太太就是只能要求公司找勞基法給足該給的錢,
然後你太太拿錢走人,沒有立場爭取後續的育嬰假.
但是你又說老闆挑了一些錯,再跟你們談條件,
給你們一月的薪資,年終,還有繼續掛一年的育嬰假,
然後請您太太自己辦離職,他就不再給付額外的資遣費嗎?
老實說,如果公司真的很小,你太太請假期間真的得再請人.
而且聽起來你太太應該也沒有想復職的打算吧!?
要不然他應該知道他不在公司這段期間,位子早晚會被佔走.
所以現在應該是你們要想想,是要堅持老闆現在就資遣?
依法老闆要補足你所堅持的資遣費,預告工資,求職假...
然後後續你們改領就業保險的補助六個月六成薪.
或是堅持現在不接受老闆的條件,就是要依法請育嬰假.
等半年後復職,看老闆出什麼賤招逼你太太走,你們再見招拆招.
有良心僱主用資遣。沒良心用外派或輪調部門整你。 北調南。南調北。總部調分部
調你不熟悉業務能自活算有本事。沒本事就自己看著辦。以前在職場看到都如此。
既然環境不友善。可以拿錢又有半年補助費。那就好好再找工作就好 哭泣難過也無用。
已回不去的職場。
(原作者於 2016-12-31 18:45:55 重新編輯過)
你有你的考量 公司有公司的難處
我打個比方 你老婆公司是小公司 不是甚麼資本額幾千萬年營破千萬的中型以上公司
如果你老婆沒有產能當然對公司是一筆負擔 你想想如果今天你是一個負責人請的司機三天兩頭請假 一切事宜都因此耽擱延誤 請問?你還會用這種角度來看嗎
請育嬰假是天公地道的 勞基法有規定的 但是不要抓漏洞精算的如此理所當然 如果連三年生兩胎+育嬰假 連公務員都不會給你原來的職務(若等級不夠)
不覺得樓上是酸民耶!
其實我意見一樣但不是幫老闆公司講話,我就單純認為現在薪資與工作內容時數不成正比的情況下,憑什麼要幫休產假和育嬰假的同事分擔她的工作量?我並不是妳的姊妹或好友,而妳的薪資也不會分給我,那我當然希望公司另請人手.
也因此我才一直希望政府按孩子年齡給補助(非中低收入補助喔!是人人都領得到的,比現在再高至少一倍),然後取消產假育嬰假那些反正半數人吃不到的政策.
像這幾年我就聽到不少老闆問孕婦要休多久,若孕婦說半年好了,就是先辦辭職然後老闆另徵一名半年短期人員,我倒覺得這還蠻公平的,也可促進一些短期缺額.
對於小公司來說,一人身兼數職,不要說休半年了,就是休一個月,老闆也會跳腳,有哪個老闆會想要留請長假的員工,更何況是雙胞胎新手媽媽,就算休完產假後直接上班,不請育嬰假,老闆也會想要員工走人的,因為後續請假問題會越來越常態
有的時候很多人都會說按勞基法怎麼樣怎麼樣,問題是勞基法真的能面面俱到嗎?如果真的可以的話,就不會有那麼多公司連基本薪都達不到,休假也是看老闆臉色,而不是政府規定,不要說什麼可以去告,聽過好幾個認識的人說,打電話去告根本沒人理你,還有就是老闆根本沒在怕的,罰個幾萬塊對他們來說根本沒感覺
老婆公司並沒有通報勞工局資遣員工,
也沒有提前告知及給謀職假。